1.“软法之治”的特点。在法律结构意义上,“软法”可分为三类,模糊的“软法”、法律后果缺失的“软法,’以及缺乏强制力的“软法”。有些“软法”现象合乎立法的基本特点,!(有合理性,应予以保留。在藏区刑事纠纷的治理过程中,由于民族自治以及宗教信仰的影响,藏区的刑事案件解决多体现“软法而治”的特点。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一方面,刑事纠纷存在软法处理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没有必要同严重刑事犯罪一样适用严格而繁琐的诉讼程序。而在刑事纠纷的软法之治中,不仅体现了主体诉求、社会的承受力等因素,而且也呈现了司法机关、国家机构乃至社会公众的信息选择过程与价值判断。软法一般影响着公众、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而且,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立场出发,少数民族刑事习‘h法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在补偿破害人、限制死刑和贯彻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却发挥着国家刑事制定法难以发挥的作用。通过强制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来革除或破除少数民族刑事习‘h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也是危险的;只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将少数民族犯罪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才能为国家刑事制定法渗透与整合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提供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藏族和解习俗的适用,体现了非司法治理的精神与技术。司法灵活需要很多成本。它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无意义”行为的扩大。它也使社会变得冒险起来。但是,法官们还剥顷向于司法的实现。这种非司法治理技术在藏区的刑事和解过程中体现为刑事纠纷解决的民事性,这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有的学者所称的刑事和解适用异化。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本质属性在于民事性,但是这种状况不影响刑事和解的刑事性。这是因为,当事人和解协中约定的内容属于私权能够处分的部分,这些内容在本质上是民事性的而不是刑事性的。刑事和解协议之所以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办案的依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强行法,即《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在藏区刑事和解过程中,也许更为复杂和繁复。而非司法治理的精神在藏区刑事纠纷的解决方面无处不在。虽然藏族和解习俗可能使得国家和社会变得冒险,但是从实际效用来看,其作用和功能不言而喻,社会效果与技术治理路径比刑事司法更加容易与持久。这也许就是藏族和解习俗的生命句所在。
2.司法的非彻底性与藏区治理的公共性。藏区刑事纠纷的和解方式,体现了司法解决的非彻底性与治理的公共性特征。这是因为当犯罪引起的刑罚被长时间的延迟后,其与犯罪之间的联系也会逐渐变弱。也就是说,如果不及时处理刑事纠纷,其后数年的公正刑罚和赔偿处理不会比及时协商解决更能体现司法的价值与社会策略。当你得知人们因为违反公共政策被控诉时,你可能想知道刑事法律成功的基础原则是什么。而这些原则和思想,正在被刑事法律所追求。如增强道德价值、惩罚应该受到惩罚的人、保护社会公众免受伤害、改革辩护体系、区分犯罪嫌疑人与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教育人民从事适当的行为、遵守法律秩序、保护在腐败和剥削中的无辜人们等。在一般情况下,公共秩序的侵犯通常会导致群体或者集体的惩罚,如果不进行刑事和解,那么这样的刑事纠纷也许根本不能彻底解决。藏区的司法复仇精神直到现在仍深深地影响着藏民的法律实践与司法行为。而且,刑事司法的处理不当或者不彻底,会产生新的犯罪与社会危机。
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藏族和解习俗的非司法功能与公共性质。上述的新型犯罪与社会危机,需要通过相对合理的社会政策予以解释。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与合理的社会公共政策密切相关。这种关系对于决速发展的犯罪规模有一定的解释力。我们要强调司法政策的公共与适用性,因为现实的情况是,从出生到死亡,每一个人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犯罪的影响。一个人可能成为暴力刑事犯罪的受害者,而另一个人则可能受到心理的创伤和痛苦。而在藏区,由于错误的对待,使得国家司法政策的解释力出现了问题。因而在藏区的刑事纠纷治理实践中,只能依靠民族政策的延续和传统和解习惯来调处纠纷。这就凸显出以和解习俗为代表的非司法理性与技术在藏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