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户婚田土、民间细故”式的诉讼中,涉及墓地的诉讼表现出鲜明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此类诉讼不仅与地权有关,还涉及风水这一隐性财产。风水财产虽为隐性财产,必须依托地权方能存在,但在尤重风水的徽州地区,唯有拥有了风水财产,土地地权才具有墓地价值。地权与风水无法完全分割、界定,致使两者纠葛不清,诉讼案件必然十分复杂,正如清人汪辉祖谈及田土勘丈时指出的,田土勘丈“大端有四:曰风水,曰水利,日山场,曰田界……唯风水、山场有影射,有牵扯,诈伪百出”,而这种情形在徽州表现得十分突出。
1.墓地属于重要地权。
土地资源的缺乏与集中为清代徽州土地实态,与此种自然条件相比,徽州地区人口却在不断增加,到清道光年间已达200万之巨。同时,徽州地区有产者如仕宦、商贾等又纷纷回乡斥资并购土地,大兴祠墓,死人地占据活人田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人文与自然环境下的徽州,人地矛盾极为突出,自然使得地权关系紧张。墓地虽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形式,同样具有生产资料的价值。墓地空地可用于栽培树木、放养牲畜,甚至还有建筑和渔业资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墓地自然成为盗掠的对象。如乾隆三十年(1765)洪征治等控坟佃案中,坟佃“盗荫为灾并谋坟上之丰壤,竟至夺业欺主”,看守洪氏墓地的佃农显然是将所守墓地当作自家田地来经营了。由墓地林业资源所引发的诉讼在清代徽州更是屡见不鲜,如雍正四年(1726)的汪陈两姓互控案,前后历经十三载,就是两姓对于墓地林业资源的争夺引发的界址诉讼,本质上即是地权之争。
2.墓地价值关乎风水。
清代徽州人的风水信仰对于墓地诉讼的影响非常明显,在人谱墓地诉讼中,常有“2}觑 ,窥伺、贪图”吉壤之语。“吉壤”即是墓地中风水财产的表达,这种表达亦有其自身标准:“卜地葬亲,树封坚固,审查地形,虑夫日后不为道路,不为城墩,不为沟渠,耕犁不能及,豪势不能夺,有一于此,则惕然凛惧,别卜区焉。”“吉壤”一经选定,自然就将风水财产固化于墓地之上,保护墓地地权即包含了保护风水财产的意味。破坏墓地如盗伐荫木等行为,不仅是对墓地本身的破坏,宗族还会认为将影响到风水价值的发挥,“各派支丁亦知,根深则枝茂,祖妥则丁安”,因此必然会出现诉讼。人谱墓地诉讼中,大量案例即是基于这类认识而产生的。但附着于墓地之上的风水财产却难以完全定义,会令这类诉讼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