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哈萨克斯坦宣布建立独立、世俗、法治、民主的国家,并于1992年颁布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该法强调国家不干涉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事务,国家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该国成立之初,国家领导层试图利用宗教精神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借势推动国家振兴。因此,该法从名称到内容上都是以“宗教信仰自由”为主,强调国家不过多干涉宗教事务。由于该法对宗教没有过多的限制,加之国家政府对宗教事务的放任和宽松政策,导致该国的宗教复兴运动。该国在先后不同时期对《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进行了8次的修改。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1993年1月,哈萨克斯坦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该部宪法在前言“宪法制度基础”中便指出,该国为民主、世俗和单一制的国家。该部宪法第1条规定,国家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公民不因种族、民族、宗教态度和信仰等受到任何区别对待。第12条规定了公民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即公民有权独立决定对宗教的立场、是否信仰任何一种宗教以及根据宗教信仰进行活动。上述条款是该国在独立初期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保护的规定。该部宪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该国的政教关系为宗教团体与国家相互分离。任何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或优先地位,禁止建立宗教政党,禁止宗教团体追求政治目的或者进行政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