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萨克斯坦独立初期的宗教管理立法
哈萨克斯坦于1995年通过的新宪法第1条规定,该国为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根据该部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禁止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威胁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种族、民族、宗教和民族仇视与冲突的行为与活动。该国通过宪法对国家如何处理政教关系以及公民信仰自由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7年之后,宗教极端势力开始严重威胁到哈萨克斯坦社会的稳定与和谐。1998年,该国在其首都阿拉木图市以及其他各州惩处了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呼吁信徒以暴力手段推翻现行政治制度、鼓吹政教合一的外国宗教团体。该国宗教极端势力不仅在各地制造各种暴力恐怖事件,还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大肆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煽动信徒反对现行国家制度。该国于1999年颁布了《大众传媒法》,禁止通过传媒宣传鼓动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2) 2001年后哈萨克斯坦的宗教管理立法
2001年后,哈萨克斯坦政府为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对本国的渗透破坏,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活动。该国于2005年颁布《反极端主义活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极端主义活动中的职责范围。该法为该国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 2011年后哈萨克斯坦的宗教管理立法
2011年后,宗教极端势力在该国活动猖撅,该国政府开始着力对宗教法律进
行补充和修正,进一步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2011年10月13,该国总统签署了《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该法共5章25条,规定了该国的政教关系、宗教事务主管机关、神学专家鉴定、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的注册、国家与外国宗教团体、宗教团体的财产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该法不仅确定了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国家授权机构在宗教管理方面的职权,还对宗教活动场所、传教士注册制度、慈善活动以及宗教团体的建立、注册、章程、登记、重组、清算、财产管理和外国宗教团体的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该法旨在加强对该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日,该国还通过了《就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该规定对该国行政机关、公司、社会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正,是对《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的补充。
2012年1月5日,哈萨克斯坦颁布《国家安全法》,按照该法的规定,各种形式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离主义都被列入了威胁国家安全的名单。该法还明确了该国各个安全部门的职权范围。2013年9月,该国发布《2013一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该纲要对消除恐怖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条件和危害后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该国境内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传播途径、预防与应对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