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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地地役权的物权法保护

来源:2021-07-01 12:11:09
      《物权法》第156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因此,所谓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地役权是发生在两个土地之间,即供役地和需役地,前者指供他人土地利用的土地,后者指享受他人土地提供之方便的土地,地役权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役权人是指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就坟地地役权而言,坟墓所占坟地不大可能在地役权合同中作为供役地出现,现实生活中也确无实例,所以本文主要讨论坟地作为需役地时的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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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坟地地役权的物权法保护

    坟地作为需役地的存在情况较为普遍,比如,为了修缮坟墓而不得不利用其他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或者每次祭祀时需要在别人土地上烧纸、放鞭炮等,这些活动会给周围土地权利人造成影响,坟墓所有人可以通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约定使用方法和使用期限,设定地役权,实现对坟墓的完满利用和保护。在地役权关系中,坟地地役权人在地役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有对供役地加以直接利用的权利。因此,地役权人对于妨害地役权者,可以请求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之虞者,可以请求防止之;对于侵夺或侵占供役地者,有权行使占有的返还请求权。换言之,理论上坟地地役权人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