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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地的性质

来源:2021-07-01 12:12:12
    我国《物权法》清晰表明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农村坟地的使用权只能是农民以自己的名义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合法使用,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建造坟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坟地使用权”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坟地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土地呢?建设用地或是宅基地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为目的而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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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第151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情形,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之外,集体所有的土地,非经法定征收程序不得用于建设用地的目的。也就是说,除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首先完成集体土地的征收,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农村建造的坟墓,只有农村公墓是属于“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可以纳入建设用地范围。那么非公墓的农村坟地性质如何呢?有人说其为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该类土地具有特定的使用目的,只能用来供农村村民建造生活居住用房以及辅助住房发挥效能的建筑物等,坟墓是死者遗体或骨灰存放的地方,逝者不再是居民,其在坟墓中的状态更不可能是为了生活和居住,所以仅此一条即不能判断农村坟地属于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