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权人指在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中,实际上直接行使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墓地使用权人并不等同于墓地使用人。墓地使用人指的是实际使用墓地的死者,在民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指有生命的人,而不包括死者,因此墓地使用权人也应当是活着的人而不是死者本人。墓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为死者购置墓位的人,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死者的亲属或者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墓地使用权人的有关规定,各地方法规一般会对墓地使用权人申请购置墓地时做一定的限制,例如《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中第18条规定:“用户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对防止倒卖和炒卖墓地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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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现象,就是所谓的“活人墓”。“活人墓”顾名思义,就是指人还健在却已经准备好墓地或者提前购买的墓地,也有地方称之为“寿穴”“寿坟”[33]等。这种现象在古代就存在,在古代被称为“活坟”或“生祠”。目前“活人墓”的现象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为“活人墓”的出现一方面会导致墓地供不应求的假象,使墓地价格虚高,进而导致炒卖墓地等现象;另一方面会因为大量闲置墓地的出现,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墓地占用而引起土地资源的浪费。正因为“活人墓”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在政策层面国家对建造“活人墓”持否定态度,《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活人建立‘寿坟’,”也有地方曾整治拆除过违规建造的“活人墓”。但是在各地方规定中禁止出售“活人墓”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18条后半部分规定:“为夫妻健在一方和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位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售寿穴之后但书规定:“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可见在某些地方,特殊情况下出售“活人墓”是合法的,这样的规定也比较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在“活人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此种情况下的墓地使用权人与前文所述的墓地使用权人应当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墓地使用权人可能就是未来的墓地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