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似荒谬观念在当事人眼里表达着正义的诉求。在土家初民时代,人们的知识比较贫乏,对神力的推崇远远超过了人力。在当时人的观念中,神灵支配着人间的一切,能辨别人世间的直伪,会通过显灵、创造奇迹来保护一个人的权利,为人类伸张正义。当时人们普遍相信,巫判的道具是不会伤害无辜者的.巫判法主要用于人力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此时诉诸神灵就是人的一种合理选择。如果在巫判法中实现了司法公正,人们就将其归功于神,如果在司法审判中造成了一定的“冤案”,人们也无怨无悔。更为重要的是,巫判法不管有没有在事实上实现司法公正,它都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使不法者不敢肆意妄为.因此,当时人对巫判法的笃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呼唤,是对原始正义的一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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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巫判法在程序上虽然没有现代这样完善,但在当时却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合理选择。当事人在接受神判之前必需立下口头誓言,这种口头的誓言虽然在今日看来不足为据,但在当时却具有很大的可信度。因为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宣誓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神圣的活动,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上的明确要求。伪誓被视为是对神灵的欺骗,必遭天谴。“依据自然律,伪替者固然不至为自己的誓言所累,但是当宜誓立证的方法还在流行的时候,人们一定不敢在神前轻易地说出一个誓言,因为他真的相信这个誓言终究是要兑现的.”①因此,在现代法治没有进入土家族地区之前,神判法一直是人们赖以寻求司法公正的选择之一。
再次,巫判法虽然也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在当时却是司法领域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有效工具。巫判法虽然在名义上是由神判,但实际上是由土家巫师来判,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土家巫判法中,原始的验证方法之所以能“运行”几百年,关键在于巫师能根据民心与舆论导向对神判作出富有弹性的解释,从而把巫判法变成了一个扬善惩恶的宣教工具。因此,巫判能够反映当时的民心所向,且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上的实质正义.
可见,巫判法不只是一种陋习,它更是一种实现司法公正的工具.它尽管没有现代司法制度那样完善,但毕竟把以前人们为解决争议所采取的暴力手段化解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原始正义,起到了“分歧终端机”。的作用。梁治平先生说:“也许我们应当确立这样一种信念:一个规则或是一种法律,只有在基本满足了社会正义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够长久地存在下去。”。将这个意思引申一下,就可以得到另一个论断,即基本满足了社会正义的规则和法律就能够存在下去。这个论断对于教育法在新塘乡的实施非常有意义,后文还会对此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