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荣根先生曾在“明德论坛”上说:“古代社会,礼融会于社会文化之中,是古代社会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所以‘礼’主要不是条文性的规则,而是渗透于社会各个阶层的方方面面的,是无处不在的生活伦理,行为规则。”礼不是法,“是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①这一秩序的核心是处理或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②礼首先是人对天地的效法,是自然秩序在人间的推演,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自然中发现秩序,效法自然构建秩序,这是礼的根据所在。依血缘、宗亲等自然人文之序,礼所规范的是尊卑、贵贱、长幼、亲疏这些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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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礼对社会成员的身份和等级作了序,以避免社会陷于混乱无序的状态。这些等级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天然的等级关系,二是非天然的等级关系。天然的等级关系是就血亲家族的范围来说的,人们天生存在着辈份、年龄、宗法血缘关系的远近差异,由此而有父子、长幼、亲疏之类的分野,并且因此而形成的等级关系不可改变,它决定着人们在家族之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非天然的等级关系是说,人们之间存在着能力、出身等方面的差异,由此而有身份等级的不同.这样的等级关系是可变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同他的德、智、能力应该是一致的、成正比例的,德高望重之人理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才德越高,地位就应该越高,承担的责任也越大.非天然关系的直接代表就是土家族的巫师和族长,以及现代特色的家族理事会成员。“在‘礼’的规范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在严格的等级序列中明确了自己的定位,充当着特定的社会角色,人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奉其事,社会自然就会秩序井然、和谐稳定。”
礼治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社会和谐,有一个基本前提,即是其所确认的社会等级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运作机制必须具备公正性、合理性,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否则就不仅无法有效地维系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的动荡和危机.土家人之所以把为人公道、德高望重作为推举族长的首选条件,就是希望能在解决问题时有一个公正合理的运作机制,这样礼在社会秩序方面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