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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取缔停枢的第一步是“限制丙舍”。1928年12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布了《上海特别市取缔丙舍规则》,重点考虑丙舍“地点是否相宜,有无妨碍卫生”,新建丙舍要符合市政规划和公共卫生两个标准。至于丙舍周围已成闹,市或已经划人市区的,“则禁止再收新枢,并通知寄枢家属限期迁葬。从内容来看,规则并不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一,没有明确规定丙舍迁移和逾期无主尸棺安葬的费用如何解决。在特别市初建、政府财政支细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民间筹集资金,政府仍然无法改变殡葬业的无序状态;其二,对违背规则者的处罚措施不明确,无法做到“酌量惩罚”;其三,处罚机关定为卫生局,但卫生局不具备行政强制力,无法“强制执行”。因此,这一规则并没有达到预设的效果。1934年3月,市政府又公布了《修正上海市取缔丙舍规则》,明确规定新设丙舍只能在划定的丙舍区域内建筑,已设丙舍地点如与公共卫生发生妨碍,由卫生、工务两局令其停收尸棺,五年内择地迁移。。11月,市府发布通告要求按照前项规则规定,1936年6月前,所有丙舍一律迁人指定丙舍区域。在传统丧葬观念尚未改变、新式公墓尚未建筑之前,政府对传统丙舍的限制、迁移也是无法奏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