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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初期,对于官员的丧葬规制参考了周、汉时期的丧葬礼俗,并在南北朝以及隋朝的官员丧葬规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由国家来对于官员的丧葬全过程提供丧葬器物,并帮助主持丧葬仪典,以示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的哀荣。按照《贞观礼》和《显庆礼》的有关规定,“铭族。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长八尺。六品以下七尺。皆书云某官封姓名之枢”之从。“凡诏丧。大臣一品则鸿肿卿护其丧事,二品则少卿,三品垂。人往皆命司仪示以制”:“应给卤簿。职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官职事五品不过九尺。以上。本身婚葬皆给之”碑褐之制。五品以上立碑。璃首龟跌。及京仁高七品以上立碑。圭首方跌。跌_上不过四尺”。“凡石人石兽之类。三品以上用六。五品以上用四”。:以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贞观礼》和《显庆礼》中的凶礼规定主要吸收的是北魏、北齐、梁、陈和西魏,北周三源的礼法规制:以,而南北朝时期对于凶礼的规制是存在着下移的趋势的,而这也就使得唐代初期的凶礼规范在内容上的细化不足,主要以爵位以及官员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以卜和七品以_仁以下作为划分的界限,对于爵位、国戚以及担任的官职规定有所欠缺,而这也就导致了唐朝初期对于官员丧葬规定出现的诸多问题,仅从《唐会要》所记载来看,自武德六年至太极元年,对于官员丧葬仪典、随葬器物的有关官员奏文就达到了七十六条。因而,在《大唐开元礼》中,开始对于其中涉及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于原先的丧葬习惯纳入成文化规定,对于官员的品级、爵位和所任官职进行对应划分应属的丧葬规制,强化了对于官员丧葬的等级秩序。

具体而言,在对于官员的丧葬器物的赐予上,《大唐开元礼》在吸收了《贞观礼》和《显庆礼》的基础上,也间接地吸收了了隋朝凶礼的规定,按照官员的不同爵位和品级,在品级上主要以三品以上、四品五品以上以下、六品以下作为官阶品级的划分标准,并且严格依照官员生前的爵位等级,分别给予官员以钱财,封食户、谷物、秘器,明器、墓田、营墓夫、饭含以及官衣等丧葬随葬器物。
同时,在丧礼葬仪方面,国家也同样依照相应标准为官员主办凶礼仪典,助其吊丧、护丧,按照不同的品级、任职的官位为其提供卤薄、鼓吹、班剑和甲卒,并且部分官员还能够接受皇帝辍朝、赠溢、亲临、配享帝庙和陪葬帝陵等仪典,官员的亲属也会给予封号、封地、赠予官爵等殊荣,为其助丧。其中,尤其是辍朝、赠官和配享陪葬制度,在经历了前朝长足的发展之后,由习惯逐步形成惯例,正式加入礼典之内,原则上按照官员品级、与皇帝关系亲厚程度以及是否为国戚作为评价标准,一改南北朝时期随帝王喜好、缺少成文定例的凶礼规范的特征,对于官员的丧葬仪典上更加趋向于制度化和规范化。
可以说,一旦由国家为官员正式主办丧礼葬仪,那么无论是获得的赏赐物还是给予的赠官爵以及封地封号都能在实质上能够荫及到官员及其亲属,给予官员及其亲属以政治利益和特权,从而带来实质的效益。同时,这些制度也同样还会影响到已故官员和主办丧礼的太常寺、鸿肪寺官员以及一应礼部官员的声誉,进而干涉到政治权利的分配,最终影响到朝堂政治斗争平衡,所以唐朝对于官员丧葬的礼典规范始终都在进行完善,并且使其中的制度规范能够适应当时的官员体系和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可以说,唐朝官员丧葬礼典的细化规定也是官员所代表的贵族群体对于国家权利和地位的诉求渠道拓宽的表现,是臣权为了能够在唐朝皇权日益强化的现实下所发出的代表自身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