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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管理藏传佛教的办法

来源:2021-04-28 12:32:18
    民国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宗教管理条例,其中有很多是规范藏传佛教的管理,保护藏传佛教正常的佛教活动,“中央政府以保护寺院的存有为目的,修汀出台寺院管理条例,解决佛教界面临的具体问题.推助佛教走上重建自救之路”,从而为藏传佛教进一步在内地加强活动,保护宗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13年6月,内务部公布《寺院管理暂行规则》;1921年5月,制定《修正管理寺庙条例令》;1921年5月,内务部制定《著名寺庙特别保护通则》;1929年1月,制定《寺庙管理条例》和《寺庙登记条例》。1932年4月,《监督寺庙条例》实施。这些条例出要是保护寺庙财产,规范僧道和主持的权力,规定寺庙财产的支配权和所有权。除了规范内地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之外,也不同程度规范了藏传佛教及其宗教活动,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藏传佛教在内地的传教活动,保护了藏传佛教寺庙财产,促进了藏传佛教在内地的蓬勃发展,以及汉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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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管理藏传佛教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藏传佛教,管理藏传佛教,中央政府的蒙藏委员会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管理条例,使藏传佛教及其寺庙管理逐渐进人规范化,同时通过完善、整顿,也对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1935年国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管理喇嘛寺庙条例》,规定“喇嘛寺庙及喇嘛,向由当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该官署管理之,并受蒙藏委员会监督。”“喇嘛寺庙及喇嘛,应向蒙藏委员会声请登记。喇嘛之扎付及度碟,由蒙藏委员会核给之”“喇嘛之转世、任用、奖惩、登记办法,由蒙藏委员会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定之。”明确规定藏传佛教及其宗教人员,应该由中央政府或者当地政府进行规范管理
    1936年制定了《喇嘛转世办法》,对于达赖、班禅和普通活佛如何转世、如何认定作了具体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既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门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之同年龄幼童二人,以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既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门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之同年龄幼童二人,以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喇嘛转世后,应换给印册者,由蒙藏委员会参照旧例,呈明办理。”对于达赖等活佛转世要求依据旧例寻找,并掣签后才能认定。同年,又制定了《喇嘛登记办法》进一步要求藏传佛教的宗教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依法传教
    1935年至1939年,为了妥善解决川藏纠纷、解决大金寺问题,在中央政府的协调下,西藏地方政府与西康地方政府在35年4月签汀了《安置大金寺僧规约》约定“大金寺原有土地一律发还,仍照旧章纳粮,并与康区各喇嘛寺同样支应乌拉等差,不得违误。以后愿在该寺学喇嘛者,任照旧例,但须由当地官府于该村内派一人,以人地相宜,符合选格者管理之。”1939年1月,西康地方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又正式签汀了《安置良善大金寺僧规约详细力、法》,并由行政院核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地方政府处理藏传佛教及其宗教活动中,采用法律手段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宗教财产,既从法理上保持了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又在实际操足层面上使藏传佛教的活动有章可循,保护了藏传佛教的正常宗教活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的分离主义倾向;同时从制度层面给予了藏传佛教在内地传教的许可和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内地佛教界和藏传佛教的交流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