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传统的社会形态论来划分中国的社会形态,会发现很难准确的找到对应。说起中国古代的社会形态必须先要谈谈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基础。自然经济是中国农业社会的基础。所谓自然经济,就是商品经济的对立面,私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是市场范围比较小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物。这种经济形态占统治地位的持续时间涵盖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以及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可以说,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中的主导经济形态。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基础,必然会深深地影响中国数千年间的上层建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当然也是在它的影响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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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自然经济为主要形态的社会中,各个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是很松散的,一般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因此生产规模小,技术也很落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自然经济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形态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也可以说是家庭式的国家。以国为家,以家为国,都是说得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差为准则的宗法伦理纲常及其社会关系,为其主要内容;以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的政体及其统治秩序为主要目标;而以重人生、重伦理、重群体、重先例、重统一、重和谐、重义务等内容为其理论基础和基本精神所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小农经济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都超越不出小农经济的框架,都是在小农家庭的蓝本下绘制完成的,甚至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小农经济的法律思想,带有其深深的烙印。上文提到的禁止父母在世时兄弟别籍异财,就是为了保证小农经济目标的实现,虽然说更多的是从伦理角度考虑作出的规定,但是这也是构成保证小农经济的养老目的的实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