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的人是无法在这个社会上生存的,每个个体都必须组成一定的团体刁能够生存下去。这个团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社会。任何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结成不同的社会事,也都必定要遵守某些原则,当然了这样的原则并不是只有一个,但是可以说总是有那么一个总的原则作为其他一切辅助性原则的指南而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发展的古代社会中,也有一种会组织形式,最具有普遍性,笔者认为就是“宗法”的社会组织形式。什么是宗法社会呢?什么又是宗法伦理的原则呢?“宗法社会就是以宗法伦常为原则结成的团体。”而“宗法伦理原则,就是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最大精神维系纽带。宗法伦理原则是在周代宗法制形成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其核心内容是‘亲亲’和‘尊尊’。”在“亲亲”和“尊尊”两个原则之中,“亲亲”是第一位的,是较之后者更为核心的内容,“尊尊”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从属于“亲亲”的。就像儒家曾经主张的那样,把“亲亲”寄予在“尊尊”之中,二者统一起来,那么家国便可合一,伦理政治上的合一便可促使统治秩序得以稳定的存在,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合一在某种程度上便达成了。正是这样的社会组织形式,深深得影响了中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性格和特征,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作为为政治服务的工具,中国传统法律一直都是以维护宗法社会组织及其原则为终极使命的,传统法律思想与宗法社会组织形式的相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古代社会的某一历史时期,形成了“天下一家”的国家格局,天子就是子民的父母,可谓“君父一体,家国一体”。法律也规定了对君父的义务就是人民的最重要的义务,对君父的不敬伤害就是“伤天害理”,就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将一些非政治化的血缘关系宗法化,比较师生之间教育关系的宗法化,再比如宗教关系的宗法化。杀现授业之师之为“不义”,在唐律中被列为“十恶”重罪之一;而寺庙中也有叔侄关系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国法律传统过于宗法化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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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本文着力论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的影响,那么这里就谈一下宗法社会组织形式的存在对司法体制的影响吧。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中,法律被定位为家长手中的鞭子,父母官兼理司法,而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处理案件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儒家所倡导的“亲亲相为隐”的法律原则及相关制度,也比较能反应宗法社会组织形式的影响。该法律原则主要是强调卑幼对长辈赋有隐匿义务,如果卑幼告发长辈有罪便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反过来则不成立,这是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宗法伦理义务的实现。在具体刑罚规定方面,有严惩对长辈权威冒犯行为的规定。当时的法律赎予了家长对财产的绝对拥有权还有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违犯教令的子女会受到刑罚制裁。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到:“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备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掉,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手里。……同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认和支持,他的权力更不可撼摇了。就法律权而言,家长对于子孙及其他附属成员有惩戒权和送戒权。从民事方面的规定看,中国传统法律似乎更为主义从一下细微的地方维护宗法伦理秩序,捍卫宗法社会组织结构。合乎“亲亲尊尊”原则的家财管理和分割方法,是宗法家庭维持和睦状态的重要因素,也是宗法秩序中的一部分。法律特别规定了禁止“同居卑幼私擅用财”和“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作为家族中的子孙或者其他附属人口,由于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要想在外生存而不依靠家族中的掌握财产者是很难想象的,特别在当时,社会还是一种以家族为单位的缺乏流动性的模式,获取生存资本的途径很有限,要依附就要屈从,古人似乎也是深谙此道,通过法律来保障家族中家长对于财产的绝对拥有权,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法律规定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为不孝这样一来,通过对家长的经济财产权和法律权的确认,再加上用宗教权使其披上神圣的外衣,保证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大的家族的稳定,已然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又因为整个国家都是以这些稳定的家族为细胞建立的一个结构超稳定的系统,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内敛型的社会,而不是一种扩张型的社会,当然了,从某种消极意义上来讲,这样的社会往往缺乏活力和创造性。
宗法社会组织形式,是中华民族人民自古以来结成生活群体的主要组织形式,或者说是基本形式,这样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性质特征,使我们的法律传统充满了宗法性,当然这样的组织模式并不能直接影响传统法律思想的产生,而是通过宗法组织原则渗入到法律的方方面面,这其中又以“亲亲尊尊”原则的影响最具决定性,只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应用到国家政治之中,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宗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