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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思想与社会民众观念相符

来源:2021-05-12 09:19:18
    在发表于1987年《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一文里,梁治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现象,又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方法.谈论法律文化,首先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来把握.任何一种有效的法律,都必定与生活于其下的人们的固有观念有着基本协调的关系.”中国的民众普遍有着维护君主却缺乏民主、提倡平均却忽视平等、重视道德感化却忽视法律规范、提倡严刑峻法、法律虚无倾向严重等等思维观念,这些都是法律文化中的弊端,但就是这样消极的思想观念却在大众心里占据着很重的分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国民众的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的也要苛以严厉的刑罚,提出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一些邻里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也更加注重法官的能力等,这些又是民众观念中积极的因素。刚才提到的梁治平先生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也与后来先生反复强调的“法律精神”、“法律性格”、“法律观念”的提法相通,可以说梁治平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解释,这一解释是较为深刻和合理的,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有失偏颇的,过于重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和精神特质方面的研究,从而造成了对其他法律文化现象的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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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兵、刑、法”的思想一直深深影响着古代人的法律观念,虽然在后来,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人们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是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者之政”的观念确实还普遍存在着,在当代中国,这一观念在很多人脑中也还是有着不算小的影响,很多人仍然害怕法律,对法院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着不可克服的恐惧感,也有很多人去了解法律,但是不是为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做武器去维护,而是担心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从而受到刑罚,虽然这也是法律发挥作用的一个方面,但是某种程度上说,作用毕竟是消极的。然而,西方法和西方人的法观念都是与中国古代法完全不同的。“在另一些语系比如印欧语系的希腊、罗马、日耳曼等语族里面,‘法’字不但与‘刑’字无关,而且其本身也丝毫不含刑罚的意思。……西语中的‘法’字,几乎可以同时读作权利。”利的保障,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古代希腊、罗马平民与贵族的每一次重大斗争都在法律上表现出来,他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每一次调整和重新分配,也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社会的稳定及和谐,法律调整是主要的手段,但绝对不是唯一的手段,法律的强制性是人们在行为时的“紧箍咒”,但请相信人们更向往的始终是一种自然和谐,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按某种规范行为,“自觉”也大大好于“被强制”,所以法律心理、法律观念的培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更为有意义,而笔者认为,在这个层面上,法律文化的渲染和影响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