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我们不能忽略中西方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但我们好像更多着眼于西方法治型的法律文化传统,而对于我们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够重视,究其原因,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人治型的传统法律思想,而人治又是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截然对立的,它对于我国的现代法治之路似乎只能起到阻碍的作用,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确有许多消极因素,如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等,但“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可见,消极因素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消极因素就完全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积极的那一部分价值.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会对中国的法治,尤其是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是有一定必然性的。这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儒墨道法四家,最重要的当属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时至今日仍具有深远的意义。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上一章针对儒墨道法四家及佛教的一些传统法律思想进行了梳理,下面的一部分是笔者想着重论述的内容,想通过对上述各家的法律思想进行简单的提炼选取那些对当代司法有着重要影响的几方面来做深入的阐述,使我们的传统法律思想中积极的内容得到广泛的重视,而那些消极的内容也能得到正确的理解,进而提出一些怎样改造或者取舍的合理分析。墨家的法律思想有其明显的进步性,而且墨子也非常重视法律的价值与作用,对立法和司法等原则都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论述,是其思想中积极的因素,但是对当今司法的影响显然不如儒、法和道家的深远,所以在这一章不做具体的论述。当然这一章主要是论述对当代司法的隐性影响,即对民众观念的潜移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