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城市公墓管理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且提出了国外城市公墓管理体系对沈阳市城市公墓治理经验和启示,即重视政府主导和多元化管理并举、重视社会的参与、有独立的监管队伍等。并且根据沈阳市实际情况及国外城市公墓管理的经验,提出了沈阳市城市公墓管理改革的方向和对策。
第2章沈阳市城市公墓管理研究的相关理论
相关概念界定
公墓的含义
公墓是用以埋葬逝者的土地的集合。《辞海》中将公墓解释为“公共的坟地(区别于一姓一家的坟地)”。公墓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各个部落成员逝世之后埋葬在一起,形成最早的公墓。到了封建社会,有一种公墓是大都市的义园义地,但这种墓地主要是在安葬对象上给予了地域的限制。如老北京的义园义地,隶属于各地方会馆或行业会馆,它们只安葬客死在这里的家乡人。
而本文所指的公墓,是打破封建家族观念以后出现的现代公墓。它是由一定的社会或国家组织和机构兴办,具有相当的设施和管理规模,并不以姓氏和地域为安葬限制的公共坟地。它既节省了土地资源,规范了殡葬用地,又能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
城市公墓的含义
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公墓是指城市公墓是指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的场所,是规划出来供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即公共墓地。这个词条是在公墓前面加上了特定的属性限制,它体现了城市社会本质的属性,与城市形成了
互相作用关系。
本文中所指的城市公墓是指由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委托下属组织和机构兴办,在结合城市规划的原理基础下,专门为城市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城市公墓的建立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或民政部批准,在土地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本文研究的沈阳市城市公墓指的是沈阳市10个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和一市三县(及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的共计19家城市公墓。
城市公墓管理的含义
广义的城市公墓管理是指我国各级民政部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城市公墓的营建与使用活动,其管理过程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其管理方针是:“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3z]。狭义的城市公墓管理是指城市公墓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目的是能够使城市公墓建设、维护、经营、服务、人财力等业务可以按照预期目标顺利执行、有效的调整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运营活动。城市公墓的管理活动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城市公墓选址。城市公墓选址的原则应当避免耕地、避免风景区,建立在人烟稀少或者不适宜农耕的荒地。
第二,城市公墓所有权。丧主所拥有的是城市公墓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不允许私下随意出售。
第三,城市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责任。每一个城市公墓园林都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城市公墓的面积、性质选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墓碑及周边环境维护。
第四,城市公墓的管理方式。城市公墓也是经营性公墓,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具有营利性质,丧主安葬骨灰或遗体时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的租用费、建筑材料费、安葬费和绿化费、管理费。经营性单位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五,城市公墓内的活动。不允许在墓园内宣传封建思想,开展封建迷信或进行任何宗教行为。
第六,城市公墓的年度检查制度。这是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公墓年度检查验收标准,一年一次对公墓的建设、管理、运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验收的制度。城市公墓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墓审批手续、墓穴用地、服务状况、文明经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