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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前文通过阐述得出了在性质上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面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权能和特点,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权能,这是由墓地特殊用途及功能决定的。...
理清墓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是重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必须解决的先行任务。墓地经营者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之上修建墓地及墓地相关设施。购墓人与经营者签订墓地买卖合同,将墓地使用权转让给购墓人用于安葬亲人(遗体)骨灰,购墓人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墓地使用权,合同双方之间确立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及购墓者。...
现有研究成果表明,虽然殡葬改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达到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部分农村地区因受“入土为安”等传统殡葬文化的影响,使得殡葬改革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骨灰棺葬”、“厚葬成风”等现象普遍存在。对此,学者们大多是从人们观念落后或者政策执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原因探寻。...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学者对于殡葬改革的研究是在198_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殡葬改革工作有据可依之后才有相关成果出现的。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殡葬改革的相关研究成果仍屈指可数,这一时期对于殡葬改革的研究也主要是基于该政策的正当性叙述与解读,以及对于地方殡葬改革记实。...
香港虽然是两岸三地最为“西化”的地区,但死亡对不少人来说,依然是一种忌讳,把殡仪馆与不吉利挂勾。不少老一辈的人,召唤出租车前往香港殡仪馆出席丧礼时,会将香港殡仪馆称作“香港大酒店”,经验丰富的司机亦会心领神会,把乘客送抵目的地。...
1.在农村强行推行火葬与节约土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节约土地,不让死人与活人争地”是农村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多年来,在广大农村逝被强制火化,然后再理直气壮地土葬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实践证明,在农村强行推行火葬,不仅没有节约土地,反而因建火化厂和骨灰存放地浪费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浪费了大量人力和每年数亿元的事业经费(资料显示,全国约7万人从事火葬行业)那么,在农村推行人死亡后深埋地下、不留坟头的殡葬改革措施是否更容易被群众接受,而且同样可达到节约土地之目的呢?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
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审视,当前的遗体处置方式都不大符合尊重逝者、有利生者,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力量的要求因为像火葬这样的在现实中被广为推行的殡葬方式,其实存在着诸多严重的弊端,明显不符合生产力标准和人类发展的根本利益...
一是将查处土葬案件作为增加收入的途径只要能收到钱,管理部门对土葬行为听之任之,以致有钱的农户进行土葬,交不起钱的只能火化以河南省某行政村为例,全村人口4100人,2006年死亡38人,无一例火化,全部是交几千元钱((4000 --8000元不等)后进行土葬二是一些基层干部峙别乡镇、村一级对火葬认识不到位,态度消极有的认为违反火葬政策算不上违法,有迁就、同清心理,对偷葬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管不问;有的认为乡里乡亲拉不下脸面,硬干起来有点不近人情,害怕被乡亲咒骂、孤立;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赞成火葬,带头违法进行土葬三是在统计遗体火化率时出现了“摊派”火化指标的现象,荒唐的火化指标又催生了尸体交易四是殡葬行政执法极不规范,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将挖出的尸体当场浇上汽油就地焚尸火化;有的起尸火化时不通知亲属在场,致使死者亲属拒绝领取骨灰等...
关于公墓管理与改革,我国民政部相继发布许多的办法和条例。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印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公墓的建立、公墓的管理和附则等四部分。...
公用墓地,是与商业墓地相比所提出来的概念。公用墓地概念的提出,证明中国殡葬事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于此同时,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国情,推进公用墓地利用方面的改革也是推进殡葬改革的一条路径选择。①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殡葬改革新理念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逐步形成,主要为解决城郊和乡镇的乱葬等问题,《公墓暂行管理办法》在1992年颁布,办法规定商业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在内涵和特点等方面有很多不同。《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也明确了公用墓地的公益性质和可以进行出售的特点。与公益性公墓不同,商业性公墓主要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来收取群众佣金,从产业属性划分属于第三产业,非商业性公墓是指为群众免费提供服务的公共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