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俗称“回回”统称“穆斯林”。“回回”民族的丧葬习俗,既有回回民族的习俗特点,又有伊斯兰教处理亡者的信仰性质。穆斯林群众认为,生是死的起点,死是生的结果。世界上无论什么人,他的地位再高,钱财再多,寿命再长,都会有死亡这样一个不可抗拒和避免的日子。但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死亡,不讲贵贱,不论贫富,不管是子孙满堂,还是鳄寡孤独的人,一律要尽埋葬的责任,并要葬之以礼。穆斯林丧葬方式的整个程序都是以亡人尽早地得以复生为目的。其葬礼大致可分为洗尸体,穿尸衣,。行站礼,殡埋等四个过程。...
回、维吾尔、哈萨克等族由于信仰伊斯兰教,其丧葬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丧葬法规的规定进行。伊斯兰教法是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亦称为穆斯林法或教法。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古兰经》中“亡人以入土为安”,“亡人入土如奔金”,人来之于土,死后只有归还于土,才能从泥土中复活。故伊斯兰教认为,今世作为后世的栽种场,只是生命阶段的一个过程,死是生的必然。死亡是肉体的消失和精神的升华,是人生的复命归真,而不是生命的终结。每个人最后都要经历一次死后的“复生”。人类是真主用泥土造化而成的,人死亡后复归于土是返本还原。正是“复命归真”、“返本还原”这样的生死观,确定了伊斯兰教土葬、薄葬、速葬的基本原则。...
南方丘陵山地丧葬区:主要包括云南、贵州、广西、湘西、鄂西及海南、台湾、广东、福建、浙江等丘陵山区。这里地形崎岖,河谷纵横,交通不便,自然环境复杂而且民族众多。居住在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因民族、海拔、降雨、山地、河流、距开阔地远近或偏远程度不同,其丧葬形式相对单一而又十分复杂。...
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族群整体的价值和利益,对个体的权利比较轻视,在生死观中强调个体生命的义务和责任。而西方文化中对个体的权利十分重视。现代中国人多用忌讳和消极的态度对待死亡的相关问题,将个体的死亡和其家庭成员等一起整体考虑;而西方更大程度上将死亡看作生命的必然和个体的权利,面对死亡的态度更为直接和自由。...
尽管中西方在历史和文化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彼此在生死观上却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体现出人类的普世价值。中西方生死观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代中国拥有宗教信仰的人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虔诚狂热的宗教徒所占比例较低,但相当多的人认同一些宗教信仰,并进行一些宗教活动。佛教、道教中的生死观仍然对当代中国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是它们彼此不再径渭分明,而是模糊了彼此的边界,以诸多信条的形式构成了当代中国人的生死观。在个体生命的存在阶段以及面临死亡阶段,他们于生死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除了村集体外,企业也可以成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效供给主体,而对于具体企业类型的选择,可以是当地的乡镇企业也可以是林业及与殡葬服务相关的企业,因为乡镇企业有良好的农村基础,对当地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因地制宜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而林业及与殡葬服务相关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行业优势,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科学化的建设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严格根据当地人口及土地的实际分布情况,在既满足人们的殡葬需求,又保证节约土地的情况下,以村集体为单位,实行单个自然村寨单独建墓,或者多个自然村寨联合建墓的形式。村集体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主体有一个明显地优势就是可以免去征地的费用,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各个自然村寨可以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岭或者当地村民的死亡节余土地集合起来用于村集体建墓。村集体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供给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城市来说,居民在过世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而农村居民却没有,因此,为了切实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死有所葬”,政府公共财政也应该给予农村居民一定的丧葬补助,而这笔丧葬补助对保障村集体建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促进农村殡葬改革、改善乡容乡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一种农村准公共产品,可以由非政府供给主体来提供,这些非政府供给主体可以是个人、村集体也可以是企业。对个人来说,主要是鼓励从本地走出去的成功人士以及当地热心公益的能人志士进行投资建设,能得到这些人的支持自然是好,但对这类人群的寻找通常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在保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长期有序管理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相对而言,村集体和企业更适合成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主体。因为对村集体来说,它与村民的自身利益融为一体,能更好地带动当地村民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而对企业来说,其经济实力相对要强,并且持续性更好,更有利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其归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各地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北京、武汉、重庆等地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债权,也就是,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是墓地租赁合同,丧主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多数地区的公墓单位在实践中是与购墓者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其实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购墓者与公墓单位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各地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