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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保护角度来看,赋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的物权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
从前文的内容可以得知,当前立法对经营性墓地使用人的使用权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同。如北京市、重庆市、武汉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就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能租赁墓地,且这些地区的墓园也是按照本地规定执行的。而从其他省市如山东省、江苏省等地的规定和实践来看,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拥有物权使用权。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也存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债权说”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说”。...
通过上文可知,国外关于墓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较之国内来说,在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墓地使用期限及墓地续期规则的规定上更加明确。无论德国柏林、韩国、瑞典还是美国,都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这种物权性权利对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更加充分,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程度更高,一旦墓地使用权成立,则该权利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害。德国慕尼黑地区将墓地使用权看作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当墓地承租者长期不对墓地进行维护管理,墓地出租单位有权将墓地夷为平地。较之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债权性墓地使用权不利于对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目前,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侵权时有发生。主要有:坟丘侵权纠纷等民事侵权案件、拆迁违法墓地等行政案件和挖坟掘墓等损害公共秩序的等刑事案件三类。关于坟山侵权纠纷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的支持经济利益为先,有的支持祭祀用途为先。...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根据《土地管理法》2农村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由村集体所有。但是在现实中经常出现随着各地城市地区的“高昂”的墓地价格,农村地区价格相对低廉,导致一些村集体私自建设墓地供城市居民购买,俗称“小产权墓”。如据凤凰网报道的“河北省琢州市西皋庄公墓”,该墓地为公益性墓地,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对农村墓地做出了规定:墓地不得对其非村集体村民提供。但是各地由于实施不到位,导致一些地区出现农村建设墓地供城市居民购买。“南京墓地村”也出现类似的情况。...
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目前多集中在城市的研究范畴范围内,这是因为“天价墓地”对墓地的有关问题提供了背景材料,而且我国历来重视城市的发展,对农村的相关问题研究甚少。这导致对农村的墓地研究,尤其是在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私法领域范畴的研究不够。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深刻认识对我国的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诸多研究关注政策执行资源、政策质量、基层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裁量调节等因素引致的政策失灵及执行阻滞,整体上可以透过以下几种视角观察中国基层殡葬改革政策执行。...
基层政府要把生态墓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作为工作中重要一环来抓,出台规范性管理办法,加大日常监督考核力度,使公墓管理走上正常化轨道。...
基层政府应把生态墓建设的质量作为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从严把施工方资质、重视配套服务实施建设及实施有效监管三个环节入手抓好生态墓建设质量关。...
近些年政府对于乡村问题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乡村建设的政策。殡葬问题作为乡村问题中比较敏感突出的问题也长期受到国家关注,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重视殡葬改革,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殡葬改革政策。由于民俗文化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乡村地区殡葬改革一直处在艰难前行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