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我们的立法者、提案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模式进行考量,一是私法保护模式。前文中提到的四个国家都选择通过私法模式来解决墓地权属性质不清楚的问题,反对政府进行强制性、禁止性的过多干预,强调通过权利相关人的自由意志来进行调整。二是公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模式体现国家意志,国家可以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干预墓地权属变动等活动。选择哪种模式更为科学合理,下面来具体讨论:...
通过比较以上四个国家墓地的法律模式,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都是允许国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因此国民当然依法享有墓地的相关权利。但是,我国采取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公众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典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公民对墓地的使用,是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是一种设立在他人所有物上的他物权。因此由于这一根本性的不同,我们对于国外墓地法律模式的借鉴是十分有限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做出分析比较,给我国殡葬改革背景下的墓地物权模式一些启发。...
(1)规范审批。公墓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公墓建设用地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公墓建设规划的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含林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严格按国家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超面积大墓和建亭台楼阁、雕龙画凤的豪华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方,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已纳人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政府投人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鼓励节合葬方式,除必要的人工费用外,不得以合葬为由增加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墓。...
(1)着力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殡葬保障体系。一是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运输、保存、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免费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经营性公墓在规划建设中,要为困难群众建设以树葬、草坪葬、花葬和卧碑葬等节地葬法为主要内容的价格低廉的墓穴、墓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3-5年内针对节地葬法给予奖励支持或减免遗体接运、存放、火化费用等激励措施。三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火化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1)坚持推行集中治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便民为原则,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划定区域,建设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渐完善殡仪服务规范,尽可能提供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开展治丧活动。在城市和有条件的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首先要健全殡葬法律法规体系,筑牢“节地安葬”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殡葬法》需要督促尽快研究颁布实行,弥补殡葬事业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同时在法律解释中明确公民的具体权利与国家法治的权力边界,对于社会争议较大的人格权利归属应尽快在司法解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无论结果如何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殡葬政策的实施同时要结合政策解读与普法活动,让公众充分理解政府工作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地区内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也应尽快修订出台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对辖区内包括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殡葬体制规范、殡葬设施与从业标准、违规安葬处罚标准、民营资本进入标准等细节内容作出更精准明确的规定,整治行业乱象。...
作为核心的政策工具,葬式改革要强调适应我国多元的民族文化需要。我国是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部分少数民族有天葬、水葬甚至腹葬等殡葬习俗,但绝大多数从古自今都坚持“入土为安”、“保全遗体”的传统,现行的无论是强制火化或各式生态葬都与其有不同程度的矛盾。诚然,靠法规强制将个体从文化惯性中剥离出来固然是“粗暴”的,但仅靠鼓励与倡导就希望群众“浪子回头”也并不可靠,如义乌市“节地安葬”政策配套设施、奖补政策建设在全国居于前列,但2011年至2019年选择生态葬的人数仅占9年间逝者总人数的1.7%等等。...
在完善硬件条件的基础上,主动申请承办全市的公益花坛葬安葬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及民政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对相关“节地安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报道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工作亮点、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
案例六:2019年4月30日,李某因母亲去世,需要墓地进行安葬,且因听信民间阴阳先生说去世的老人在公墓安葬会对原告家人带来不利。故寻得某村的风水宝地,适合用作墓地。后李某经介绍与黄某认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黄某将其承包地卖给李某用作墓地,安葬其母,同日支付了墓地费。2019年5月7日李某以双方买卖土地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殡葬改革,请求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请求黄某返还其己经支付的墓地费。...
案例一:2011年9月,李某与某村小组通过电话联系口头达成公益性公墓买卖合意。并于11月按优惠价格向被告交纳了墓地款。2012年2月22日该村小组开具专用收据给原告持有,收据载明了墓地的位置及价款。2014年10月,案外人杨某向该村小组交纳公墓款后(收据上未载明墓地的位置)将其父亲葬于原告预订的某墓地上。李某知情后协商未果,遂诉该村小组于法院,请求其返还墓地款xxxx元、按公墓款的两倍赔偿资金占用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xxxxx元、以及选址费、招待费、车旅费共计x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