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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外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从德国、韩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土地权属分类差异等方面不一致,因此在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将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是各国共同之处,从物权角度给予墓地使用权保护,其中就有我国可借鉴之处。...
判例法法系中,美国以司法判例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墓地役权,而且赋予墓地役权对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这一特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用于遗体或骨灰安葬,这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能实施的。...
自2011年新闻媒体不断爆出“墓地使用权”一词以来,墓地使用权才引起政府、媒体以及众多学者的注意。2011年4月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仅在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公墓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虽然《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墓地称为公益性墓地,村民对自己有权使用的公益性墓地拥有公益性墓地使用权。但是由于政府执法不严、重视不够及现行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等多种因素,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呈现多种情况。...
日本是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火化率为99.4%,骨灰采取回归自然的方式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各自单独设置,殡仪馆和公墓均由私人兴办,火葬场由国家开办。现有火葬场所7388家,11550个骨灰存放处,丧事由殡仪馆承办,政府首长管理。殡葬立法较早,1884年即制定了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制规定。现行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6月1日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这部法规历经十几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99年。与其相配套的法规是1948年卫生环境省法令第24号《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1999年进行了最近一次修订。...
美国的殡葬业特别发达,其特点表现在: 一是注重于立法。殡葬立法虽然没有以专门的单项法律形式出现,但作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等综合性法典中都有体现,基本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包括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处罚、殡葬合同、风险保证基金、金融信托、听证程序和申诉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散见于各法律规章中,但内容丰富,门类综合,制度完备,操作性强。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殡葬服务基金、违法行为处罚以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
政府把发展经济和维持社会稳定作为头等大事,缺乏刚性措施和机制来督促部门配合执法,对殡葬改革应有的宣传和支持力度不大。一方面对开展殡葬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畏惧于传统的力量,不敢大张旗鼓地推动殡葬改革;另一方面对殡葬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全部依靠民政部门去推动殡葬改革,没有调动职能部门的力量。各级党委政府没有把殡葬改革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没有制订专门的殡葬改革中长期工作计划,没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各地制订的工作规划中,基本上没有殡葬改革的字眼;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中,殡葬改革的内容很少涉及;城市和集镇的规划蓝图没有把殡仪馆、公墓区建设划进去,新农村建设也忽略了殡葬改革的内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缺乏破除殡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的内容。...
家族墓地的存在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遗留的一大弊病。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封建势力及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大部分土地基本属于个人私有,在缺乏统一规划墓地使用范围的情境下,人们对于逝者的身后之事也是随遇而安。但基于认祖归宗的传统伦理道德,人们还是会选择在自家农用地划分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以满足埋葬逝者之用,由此便形成了具有宗祠意义的家族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的有待解决的墓地类型。与经营性墓地相对应,公益性墓地的来源更加复杂。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十年规划于1992年由民政部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正式提出后,农村便逐渐推行以村为单位的殡葬体制改革,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建设成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