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为了顺应紧凑的生活步骤,农村丧礼仪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迁。丧礼中功能相似的仪式逐渐融为一体,多次重复的仪式则逐渐减少次数,可有可无的仪式则被替代或者舍弃,以往的繁文褥节逐渐为丧事从简所代替。...
在z村的丧葬礼俗中,人与鬼神的和谐也是丧礼和谐理念的重要体现。“丧葬仪式的作用不仅在于使个体在其所属社会里的价值得以展现,且还能帮助人们把因为个体的死亡而出现分裂的群体再度聚合起来,而使大家意识到从此之后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庄严肃穆的丧礼仪式不仅加深了生者与亡者的道德联系,而且还使得因个体死亡所导致的生者与亡者失衡的人际关系得到重构,帮助生者与转化为祖先的亡者重新建立起一种新的和谐关系。...
目前“墓地使用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墓地的规定并不多,其中大多数规定都是从国家行政部门管理角度出发,对兴建经营性墓地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做出的,缺乏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内容的规定。只是近几年来,随着经营性墓地价格不断攀升、墓地使用期限不明等问题的升温,学界开始对墓地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关注,在学术成果中出现“墓地使用权”一词,并渐为社会所接受。然而学界现有研究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详细描述,多是为了所研究问题的需要直接使用“墓地使用权”一词或者直接将墓地使用权与墓地土地利用权等同。那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究竟为何,该如何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的划分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当前公益性墓地虽主要存在于农村,但是己有一些省份开始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状况而言,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墓地形态,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民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5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17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由此可知,在使用主体上,经营性公墓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在使用方式上,丧主需缴纳一系列费用后才可使用,属于有偿使用。所以,经营性公墓是具有经营资格的建墓单位建设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从目前看来,多数群众还是对墓穴的传统安葬形式情有独钟。这主要是受传统殡葬文化的影响,觉得“入土为安”是很有道理。所以生态墓园要想在将来取得好的发展,就要想办法转变国人的观念,让大家认同人死后并不是去往另一个世界,更不存在生活是否舒适的问题,墓葬只是为了纪念、缅怀先人,并不是传说中所谓“灵魂的居所”。...
生态系统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其特征是系统内部以及系统外部之间存在着能量的流动,由此推动的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在通常情况下(没有受到外力的剧烈干扰)总是平稳地进行着,与此同时生态系统的机构也保持相对的稳定状态,这叫做生态平衡。自然界内的生物若处在生态平衡的状态下,其种群规模和物种数量都会保持相对平稳。...
生态公墓是生态文明的思想在殡葬活动中的映射,这是对殡葬活动整体地理分布、文明程度的综合考量,也是对整个社会功能、伦理道德、文化氛围,对传统的殡葬文化、经济条件都是一种考验。生态公墓与传统公墓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老人咽气后,负责主持整个丧葬仪式的“主丧爷”便被请来,指导其子女完成丧葬仪式上的各种仪礼。因为在当时情境下丧者的子女都非常悲伤,在短时间内要做的仪俗又相当繁多,许多事情还要严格按照传统规矩,所以举丧事宜通常是请当地有经验的主事来,即俗称的“主丧爷”,由其全权负责与丧事有关的所有事情,子女们只管守铺尽孝。...
棺材大都是用木料依据人的身高做成的上宽下窄、长方体形状的葬具,用以盛放丧者遗体进行安葬。在z村未推行火化政策以前,几乎家家都要为家中老人提前准备棺材。那时往往自家备好材料,然后请木匠到家里打造,做完请师傅吃饭,再将做好的棺材放于平时不住人的侧房中风干,过一段时间将棺材抬出来刷上黑漆备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