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首先、农村墓地不宜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许多学者在论及建构物权性墓地权利时,多倾向于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目的和性质上的区别:农村墓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以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为主;农村墓地权利的墓地是为了满足村民丧葬风俗、信仰、祭奠等精神需求所设立的特殊土地使用方式,在交易和流转方面并未过多考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具有较强的交易和流转价值,在权利内容上更多关注其经济价值,赋予其更为便捷的交易方式。...
农村墓地权利是以中国墓葬传统为根基,作为规范农村墓地社会和财产秩序而存在的习惯物权。而农村墓地权利是否能够借助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这一渠道进入物权权利体系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其是否满足类型固定、符合社会需要和能够进行一定公示等三个基本要件。...
每个法律体系都是各种决定性因素特定结合的独特产物,这些因素就包括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等。由此,对于法律的比较并非机械的条文对比和解决方案比较,而应当了解其背后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在文化和社会背景上,韩国在历史上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对于墓地的保护存在与中国相似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共识。...
例如,在“凌镜尧案”中,被告因施工将原告家族的两座祖坟周边的土地全部挖低,导致两座祖坟山体与原有山体独立分离;凌逢相墓地的剩余山体的东面、西面、北面与地面成垂直角度,范围约30米长;凌立云墓地的南面剩余山体与地面亦成垂直角度,范围约8米长。原告的家族知道后,双方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两座祖坟是原告追忆、祭祀的特定场所,属于原告的物权。因此,原告对墓地所在的地方请求消除危险依法应予支持。...
在这39起农村私人墓地纠纷的案件中,其中因坟墓及其附属物被损毁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共15起。在因墓地及其附属物被毁损的案件中,由于不同的法院对墓地上存在的“财产”与“人格”双重属性认可程度不同,因此其审判结果也存在一定差异。在15起相关案件中,法院支持被侵权人可以同时得到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只有3起,仅支持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6起,剩余的6起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成侵权等原因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情形为坟墓隶属于自家承包土地的范围内,那么承包经营者可以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不管坟墓的建设是否合法,建设者都能够拥有绝对的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较少出现纠纷。在笔者收集的21起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仅有1起是此种情形。第二类是坟墓的建设范围不属于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之上,因而产生的纠纷,其中20起均属于此类。...
在具体的丧俗方面,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下面根据现有的资料从历时性的角度简单地对历代山东地区丧俗做简要地描述,以此勾画出山东地区各时代丧葬习俗的大致轮廓。...
丧葬习俗的理论大致归结起来有几个研究方向:一是历史的,即直接对丧葬历史的论述,相关著作有《丧葬史》,版本有徐吉军和陈华文等。...
有关终极关怀的研究广泛地存在与宗教和哲学领域,相关著作有王路平的《大乘佛学与终极关怀》、赵峰的《朱熹的终极关怀》、台湾作家项退结的《终极关怀系列12:现代世界与宗教》、丁立群的《哲学、实践与终极关怀》等。 ...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提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三种循序渐进的对策:首先要对部分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以增强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