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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土葬墓葬出现在旧石器时代晚期。此后,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乃至近现代,土葬一直都是中原地区农耕文化的主要丧葬制度,这也反映出华夏文明中“安土重迁”的思想。在“五行说”中,土是最稳定的一个元素,在“四象””没有引用土这一元素也是一种对于稳定的暗示’,故有民间俗语“入土为安,,。最初的土葬是没有棺木的,仅仅是用土掩埋尸体,直至原始社会末期的土葬,才有了将死者放入棺木中再埋入土穴,埋葬之处称作墓,又称莹。墓上或者荃上堆土成丘叫做坟,或者家。从夏朝开始至春秋前期的土葬是“墓而不坟”的,直至春秋中期,土丘堆坟才开始流行。而后,人们对于陵墓的修建进入了一个十分热衷的时期,上至帝王,下到百姓,都会将陵墓修建看成是一件十分隆重的事情。除了陵墓的风水位置,对于陵墓修建的豪华程度也在反应了墓主在生前的社会地位,其后辈子孙是否孝敬尊长。加之我国古代在封建社会时代,以儒家的“亲亲观念”为伦理纲常,对宗族家法极其看重,并且倡导“事死如事生”的孝道观念,故此,土葬成为了纪念死者,表达孝道重要手段。...
潘得克顿法学创造了权利能力这一重要的民法概念,其得到了《德国民法典》第1条的确认,这一概念使得近现代民法人物两分的主客体差异格局在实定法上得以明确区分。在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下,生命人因为拥有意志和理性,进而具有自由、尊严和独立等人类的伦理价值,而被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称之为自然人;作为同样的生命体,动植物由于缺乏理性和意志,无法与人类一样具备伦理价值,被定性为由法律主体所支配的物。现代法对享有人格的人,不承认排他陛支配;物只能是外界的一部分,不能以人的活着的身体作为物;即使对自己的身体,主体也只能享有人格权,而不得在其上成立所有权。人身作为权利主体的物质载体,表现和彰显着人类的伦理价值,并非民法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或他人权利的客体。...
在清代,对墓地的征收不易发生。清代以家国治天下,以孝道为国之根本、基本国策,“养生丧死无憾”、“不忍人之政”的理念深入统治者内心,以官府名义征收墓地,无疑是对孝道的违反,地方官府不敢私下为之,通常报朝廷由帝王议决。但征收亦非不能发生,在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下,墓地可以被征收。兴建水利工程系征收墓地的重大公共利益事由。...
墓邻关系是引发坟墓纠纷的重要原因,尽管墓主在取得坟葬权时,己竭力消弹一部分纠纷隐患,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仍有许多矛盾留待于墓邻关系中予以排除。限于此,国家法律做出了部分规定,民间习俗亦形成了相关的地方习惯。...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健全沈阳市城市公墓市场机制的需要。因此,完善沈阳市殡葬立法,建立健全城市公墓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城市公墓信息化管理是城市公墓治理背景下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只有建立网络信息化平台,城市公墓治理才能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
顺应全国殡葬改革的步伐,沈阳市设立生态葬试点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实施生态葬式试点是沈阳市发展集约型城市和深化殡葬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沈阳市一共19家城市公墓区,可选取一至两家城市公墓园林作为生态葬主要试点,并逐渐形成示范性试点,以点带面推进城市公墓管理工作。...
现行的墓地相关法规均属于行政法范畴,在土地利用相关权利的规定中却未明确,难以在私法体系中寻觅其位。墓地使用权不由民事法律进行规定的历史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律法中将物分为交易物与非交易物,所谓交易与否是以能否易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的。...
《公墓办法》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随后从1993年至2009年民政部先后又发布了5个有关公墓管理的通知,但是通知的内容均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强制性不强。《殡葬管理条例》虽有新近修改,但仅涉及公墓建设的审批流程、选址要求和超标建设墓穴的处罚规定,仍旧没有将墓地相关规定整合统一。这种立法结构使得墓地相关行政法规缺乏系统性,司法实践中应用效率不高。...
“墓地”、“坟墓”等与墓地使用权相关的名词尚未在民事立法中出现,现行墓地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除去古墓葬保护的相关法规,与其相关的规范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别:一类是针对公墓的管理法规,以民政部年发布的,在全国范围适用之《公墓办法》为代表,另外还包括五部民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具体包括1993年关于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注意问题的通知、2001年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2002年规制墓穴与骨灰格位违规销售的通知、2008年与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有关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2009年有关公墓整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