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传统戏剧起源于仪式,一开始就是具有宗教性的,尽管戏剧的艺术性与仪式性后来分道扬镰,但他们始终是同宗同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礼制规范的钳制使得仪式到戏剧的过渡并不像西方那样是直接的传承关系。也正是因为仪式过程注重对于嫡庶上下尊卑长幼地位的秩序,因而祭祀仪式中的戏剧受到钳制,无法自由发展,使得与之相对更世俗化的戏剧在民众生活中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再转而以热烈的艺术形式参与到民间社会的仪式中去。...
行业神崇拜很重要的目的是要通过供奉神抵团结和约束同行同帮人员,从而达获维护行帮利益的目的。共同的行业神如同一条精神纽带,能促使同业、同帮人员加强业缘观念、互动意识与认同感,所以行业组织都以供奉行业神作为号召和团结同业同帮的手段。行业神崇拜有时己不仅是信仰意识的表现,还能成为整个社团意识的外化,比如作为信义合作之神的关羽则具有极强的号召力与凝聚力,关公桃园结义的故事对工商业者影响至深,陕商们在其纲领性文献《西秦会馆关圣帝庙碑记》中就明确提出,要效法关公桃园结义的义气,珍重金兰盟誓的交情,并要求成员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内部团结一致对外。...
宗祠是宗族或家族举行祭祖仪式的场所,大多数祭祖活动都是春秋两祭,也有些只举行春祭,也有的是春夏秋冬四时祭祀,具体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多选在民间的节气和节日,比如四时对应四个节气清明、夏至、秋分和冬至。宗族除了在约定的时间内祭祖,在子嗣光耀门媚科举中第加官进爵之时还会开祠堂举行特祭。...
通草画中的丧葬礼仪图描绘了丧葬礼仪当中几个重要的仪式,那么丧葬习俗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俗事象是如何生成的呢?是不是自从人类开始关注死亡现象,便随之产生的呢?对于这一问题,孟子曾作出解释:“上世尝有未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与壑。”由此说明,丧葬习俗并不是伴随着死亡现象的出现自然产生的,它是通过社会实践的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曾经震惊中外学术界的北京人化石,在多次大规模挖掘中,并未发现墓葬。介于北京人与现代人之间的丁村人,在对其遗址的挖掘也并未发现墓葬,可见在北京人、丁村人时期,丧葬习俗并未系统生成。...
第三幅作品是烧毁故衣,在这组丧葬礼仪图中出现的均是人物全身像,有站姿势,跪坐、还有平躺等姿势,这些姿态往往是以不同人的行为为依据,并且也突出了不同人物特质和对细节的描绘,如画面中负责烧衣物的小厮裸露的双腿,传统人物画中对于人物全身像的刻画大多为长衣飘飘的形象,画家通过小厮们的服饰的细节刻画突出其职业特征,关于人物生活不加润饰的展示,这些对真实细节的描绘反映出了西方写实绘画的身影,能够看作是对底层劳动人民工作状态的真实写照。在人物身后还绘有一顶轿子,虽不清楚为何在此处绘制一顶与主题没有多大关系的轿子,但若是没有它的存在,整个画面似乎会空洞不少。我们在翻阅这些通草画时会发现画家极少去描绘背景,这也是通草画的局限之一,通草纸的内部结构有点类似于蜂窝状,纸面布有多孔,用水彩或水粉颜料作画时,颜料渗入孔洞虽然能形成自然的层次关系,但若是想要平铺背景的话,很难达到西方水彩画那样的层涂效果。这一困难使画家们往往忽略背景,使主体与背景分离,把焦点放在主体上。...
画面描绘的是“停尸”,从画面效果上看是典型的通草画的风格,当中使用了阴影、明暗等西方创作手法,但在画面构图上又可以看到明显的中式绘画风格。我们只看尸床这一部分,会发现画家运用的是一个俯视的角度,但把视线转移到周边的人物时,画面又变为平视的视角。画面当中的透视依旧是中国传统的“散点透视”,在人物服饰的描绘上也是运用了“单色调”。背景也是中国传统绘画中的“留白”,既便是背景未加任何修饰,但从主体中我们似乎也可以立刻想象出画面应处的背景。...
丧葬一直是中国民俗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国传统思想当中认为“生死事大”因此对于后事是非常重视的,在十九世纪摄影技术尚未流行之前,人们往往是通过描绘生活的场景来记录一些重要的事件,但是纵观中国古代绘画遗存,对于丧葬礼仪描绘的作品几乎没有。我们所了解的丧葬艺术也大多是墓室壁画、木棺画、神像或器物上纹样。并且丧葬艺术在原始阶段并不是源于审美的目的,而是有着某些特殊的功用,如丧葬祭祀的剪纸,引魂升天的“非衣”,青铜器上的雕花铭文,招魂的歌舞等等,带有“巫”性质的艺术活动,是伴随着祖先崇拜、事死如生等观念的生成而产生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死亡每天都在发生。但是,并不是每个人的死都属于“公共事件”。对大部分人来说,死亡仅仅是一种自然生命的终结,它的影响局限在其“相识”或“相关”者的范围里,如亲友、同事等。与此相对,作为“公共事件”的死亡,例如著名政治家的死亡、战争、自然灾害引起的大规模的死亡等。这些死亡事件往往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比如政局的变动、社会构造的变化以及某些民间习俗的消亡等。因此,对这类死亡事件的“后事”处理也就超越了死者的“私人”范围,成为公共事务的一部分。...
依传统公共经济学的观点,公共属性中“公共”含义的阐述,就建构在其对“公共产品”定义的基础之上,“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为目标”。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满足限度和产品提供主体的区别,分为:市场品、准公共品、公共品。殡仪馆与火葬场的基本服务划归公共品,而墓地消费则趋近于准公共品的特质,殡葬用品的经营和销售则趋近于市场品的范畴,此种分类意义在于界分政府规制“氛围浓度”,原有“一盘棋”价格管控遵循的原则和价值过于粗糙。...
基本殡葬服务规制从法律制度上说,“根本大法”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以国务院225号令发布的仅24条、全文不过2000字的《殡葬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大体承继1985年2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风貌,因强制火化政策、殡葬行业公益化、政府规制边界等根本问题无法定于一尊,修订《条例》也一再推迟,制定《殡葬法》遥遥无期。现行殡葬立法主要以《条例》为中心,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多层级规范体系。国务院民政部是其最高主管机关,由“社会事务司”负责。表面上看,民政部属国务院组成部门,其部长位列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首长之后,而在精细化的殡葬市场监管中,民政部政策制定过程的权威性和话语权却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