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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结束了元末动荡,实现了大一统局面。在宋朝经济发展、唐宋军事疲软的背景之下建立了中国封建王朝最后一个由汉人统治的中央政权。此时明朝因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动荡对文化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具有时代性及地域性的文化特色,礼制亦是如此。...
发引,即出殡,亦被称作“执引”“执绑”。绑,即大绳,古代拉棺材所用大绳。棺材被众人移送至墓地的过程,死者亲眷按照顺序牵引灵枢至墓地的过程,因亲友手执绳,故称“执绑”。执绑途中“适墓不歌,非乐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所哀在此。”“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绑不笑。”古礼中即己规定发引当日以哀为主,无歌无笑。...
启殡是指将灵枢迁往堂屋正中,之后将要出殡。朝祖即发引前一日,将灵枢抬往家庙或是祠堂,像列祖列宗告别的环节。《周礼》贾公彦疏记载“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由此可以体现朝祖即是孝道的现实反馈,顺从死者之孝心,告别祖宗。启殡则是要离开家的仪式,这两种仪式皆是表达对于死者的不舍,告诉亲人先祖要真的离去的消息,有种事死如生的观念存在,表达出对于死者的重视。朝祖是祭祀历代祖宗。现今临汾地区朝祖多由长者祭祀,将祭品放于盛具之中,孝子在长者的带领下行朝祖礼,四拜礼,回灵结束。《明会典》中所载朝祖仪式:...
秦浩在《隋唐考古》中谈到隋唐墓葬大致可以长江为界分为南北两大区,对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南方地区隋唐墓研究展开了概括性介绍,从墓葬形制和随葬品情况入手,对两湖、两广、闽、苏、浙、皖、赣地区隋唐墓类型进行了划分,对随葬品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并阐述了典型器物的演变,结合经济社会生活情况对墓葬的等级性作了简要分析。...
“传承”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民俗文化发展变化的运动形式。它是各种民俗文化从产生时起就在特定的民族或族群中代代沿习,保持稳定并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一些民俗文化事象经代代传承而得以发展,它们包含着人们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等,这些内容作为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成为人们当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明节上坟是澡塘村最为重视的祭祀活动,新坟的前三年须在清明节当天上坟,其它一般在清明节前后两三天去上坟也是可以的。在孔老太太去世后的三年内,孔老太太的亲属都应在清明节当天上坟,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孔老太太的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和孩子,孔老太太所属的杨姓家族成员,即孔老太太的侄子及侄子的配偶和孩子。...
“坟墓役权”既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十分恰当的学理概念,而仅仅是美、韩等国法院判决明确的一个司法用语。有资料记载,美国法院曾在一个案件判决中指出:土地所有者一旦拨出一小块地作为私人墓地,且已经被用于埋葬死者,那么该块土地就不能以妨碍此一特定用途的方式转让或遗赠他人。所有权人以及合法取得该块土地所有权的受让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必须允许坟主的后人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为了修葺美化和保护坟墓的目的进行访问,以及从周边土地自由进出。韩国司法判决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一般认为,坟墓役权所保护的核心利益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生者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
从社会学角度看,祖先崇拜是中国社会的最大宗教,虽然这种宗教与教义学意义上的宗教概念并不吻合。基于对祖先崇拜的尊重,民间社会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村落自发形成了诸多处理殡葬用地纠纷的习惯法则。这些习惯法则通常记载于村规民约或族谱、碑刻之中,在本村或本族起着调处纠纷的重要作用。...
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林木是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财产之一,受国家法律保护。虽然因殡葬用地引起的林木损害赔偿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有着密切联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特殊形态,但因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简单明了,属于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而我们将其单列为一种殡葬用地纠纷形态。...
关于宋代丧葬的整体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中国丧葬史的通史性研究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徐吉军的《中国丧葬史》一书中第七章“宋元时期的丧葬”,从丧葬观、火葬习俗、厚葬的流行进行了考察,重点介绍了宋代流行的火葬和厚葬,并分析了其流行的原因。张捷夫《中国丧葬史》一书史料来源丰富,其第五章从丧葬礼仪、墓葬制度和火葬习俗等方面介绍了宋元时期的丧葬问题,认为《政和丧仪》、司马光《书仪》和朱熹《家礼》等书,和唐代的《开元礼》一样,侧重对官吏丧礼的规定,而关于皇帝丧礼的规定较少。此外,作者还概说性地介绍了官吏的丧仪。陈华文的《丧葬史》、徐军与贺云翔合著的《中国丧葬礼俗》均是关于中国古代丧葬的综合性研究,其内容涵盖了丧葬的具体流程、仪式、葬法、墓室、居丧、习俗、信仰等诸多方面,并将礼制与文化相结合。这两本著作均是对丧葬习俗的简单描述,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了研究的基础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