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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镇仍有不少自然村保留有祠堂。不过大多破旧不堪,有的墙体裂缝,有的屋顶“开窗”。(如红庄坪里何村)在正里靠墙砌有台阶式台子,最高层往往竖一木牌,上有一竖行红字:某氏家族列祖牌位。人死进祠堂是我国的传统习俗。祠堂是祭祀的神圣空间,进材祭奠等主要丧葬仪式都在此进行。当然有凶死等非正常死亡者按习俗不准进入。在红庄就曾有一老人不堪下人虐待而服毒自尽欲进祠堂,丧家与村民产生争吵的事儿。所以在丧家看来,老人死后进祠堂下人才能安心,才能受到祖宗的庇佑。...
殡葬改革是党与国家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其含义是对传统丧葬制度内容进行变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需要的科学葬法和文明礼俗。在本文中,“节地安葬”政策(Land-saving Burial Policy)是指殡葬改革中,中央及地方为实现减少丧葬用地消耗,提高殡葬用途土地利用率而实行的系列政策的总称,如《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实行积极推进火化安葬、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等。...
现有研究己经从多个学科视野论证了殡葬改革中的不足,但总体来看,一方面对殡葬改革内容没有进行具体的分类探讨,殡葬改革内容繁杂,既涉及到祭拜风俗等意象因素也涉及到遗体下葬等实像因素,将多因素混为整体分析难免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分析;另一方面,既往学界对殡葬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民权力主义”的社会治理合理化或人性化研究之中,基于社会公民与殡葬改革实施(包括“节地安葬”政策在其中)的互动反应进行解释和分析,虽然上述的研究路径对殡葬改革所面临的困境确能有一定合理的解释力,但过多地关注外部的公民取向偏好而忽视了殡葬改革作为公共政策在实行过程中遇阻的内在阻力,同时多数研究缺乏理论层面与实际调查结果的综合性分析,使得研究结果或仅关注于阐述改革困境的表象,或沉没在理论的升华之中远离了实际意义。...
殡葬话题在中国社会语境中时常是处于被“避讳”的地位,这点作为研究对象在学界的文献研究中也有所体现。从数量上看,相比于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如社保、养老等,现有与殡葬改革政策相关的文献尤为稀少;从议题上来看,学界研究鲜有对殡葬改革的内容进行细化分类,除地方性政府总结与经验分享以外,更多对其进行整合性研究的成果,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向:首先是以社会学为切入视角,以社会稳定性为出发点探讨殡葬改革中安葬制度革变动对传统社会生态产生的影响,如郭林认为,目前殡葬改革建立的殡葬服务制度未成熟背后所隐藏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值得重视,有必要构建起刚性制度安排和柔性殡葬伦理合理联动的机制,以给社会成员提供稳定的殡葬保障预期;陈柏峰以宗族文化为基点,通过阐述江西安远农村殡葬改革措施实行的演进过程证实了不同程度的宗族文化会对殡葬变革有差别反应的假设,描述了乡村“熟人”关系在新的殡葬秩序冲击下逐渐弱化的过程等。...
广西殡葬改革始于1964年2月第一家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南宁市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整体大发展时期在20世纪70和80年代,我国最早推行殡葬改革的地区之一。2019年,广西全区有建成殡葬管理机构的市、县89个,共有殡葬管理机构30个,殡仪馆31个,其中市级殡仪馆14个、县级殡仪馆17个。...
贵州喀斯特地区的石棺墓、岩洞葬等蕴含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不仅对保护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对我国当前提倡的“生态丧葬”或绿色丧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黔东地区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居住,在乌江流域的沿河县城附近,锦江流域的岩研都曾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说,尽管新石器时代有了灵魂观念,人们已开始实行墓葬,很多部落都有了自己的集体墓地,但是,黔东迄今并没有发掘出新石器时代的墓葬遗址。...
根据考古发掘的资料,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埋葬意识的为旧石器时代的山顶洞人。当然,丧葬的出现与原始人的祖先祟拜密不可分。人类在没有祖先祟拜观念之时,多是将死者的尸体弃之不顾,或者吃掉,如同野兽对同类死者的尸体一样。《周易·卜辞》说:“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由此可证之。...
上一章节分析了经营性墓地过度市场化的现状,来自政府和私主体经营者的两种力共同推动了墓价的攀升。墓地价格居高不下,逐渐成为普通民众之负累。根据上文的论述,经营性墓地在最初的立法意向中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其本身是一种社会福利性的设施。学界有学者认为,应当统一变更经营性墓地为公益性墓地,实现人人“死而平等”。...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流转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关注。第一,适度放开流转的限制。有学者将经营性墓地的流转划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次流转是购墓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取得墓地使用权,第二次流转是己经合法占有墓地的购墓者将墓地转让给他人。从上文《指导意见》的规定可看出,官方意在严格限制第二次流转。笔者认为,对第二次流转的限制可以适当缓和,可以建立经营性墓地回购制度,以扩大购墓者自由选择的范围。购墓者在购得墓地后,若反悔或出现其他原因确需将墓地转让的,可以由建墓方以交易时的价格将墓地买回。同时,可令购墓者按年支付应占用墓地而产生的利息,利息与交易价金相冲抵,剩余金额归属于购墓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购墓者在第二次流转的过程中无利可图,有效防止炒买炒卖,同时又能满足个人实际需求,将经营性墓地的产权形态变得更加灵活。另一方面,建墓方在收回墓地给付价款时,又能获得以年计的利息补偿,以弥补购墓者占用土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