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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中国人对于祖坟一直怀有一种特殊的情感,其原因是祖坟关乎着子孙万代的吉凶祸福,子孙的兴旺、发财、升迁都同祖坟密切相关,因此,清人认为:“切朝廷以宗庙为重,庶民以祖缘为尊。对于祖坟的意义,滋贺秀三先生有过非常经典的描述。他指出,在中国人的世界观中,坟墓象征着祖先和子孙之“气”的展开。祖先不是作为个人而生,也不是作为个人而死去,而是作为无形之“气”的一个中间环节曾经生存过。...
合同条款是关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乎合同执行可能与否的内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关键之处还在于格式条款和救济原则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是由建墓主体草拟并针对不特定购墓者反复使用的条款,救济原则条款是指如购墓者权益遭受侵害,享有何种救济权利的条款。一是现有建墓主体大量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版式,漠视购墓者的特殊性,从根本上体现出建墓主体在经营性公墓买卖法律关系之中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
因现行相关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年限过早,位阶较低或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化,执行力不足,导致审判人员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极大。从完善立法体系角度而言,制定一部内容全面且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购墓者通过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享有墓穴、墓碑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资质健全的建墓主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修建运营经营性公墓,将公墓出售给具有资格的购墓者,其始终持有公墓所附土地使用权和公墓运营管理的权利。购墓者通过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后,从建墓主体处继受取得墓穴、墓碑及附属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
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流转是指己经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购墓者将其公墓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无论是“炒买炒卖公墓”、传销、提前销售还是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下流转,一系列行为都受到国家公墓立法与地方性公墓立法的严厉打击。原购墓者出售己购买的公墓,或因特殊原因不可能再使用特定公墓,或因利用投机倒把“炒买炒卖公墓”以获取不当之利益。第三人购买己出售的公墓,或因公墓供不应求、“一墓难求”,或因不符合建墓主体的销售资格。...
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制定的不公平。殡葬行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基数小且行业信息公开渠道甚少,经营性公墓供不应求等社会原因更加使得建墓主体处于相对优势得地位。如因亲属意外身故,购墓者则一般需要在极短时间内确认公墓所有要素,从时间角度而言购墓者己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差异是导致合同制定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这里的‘·殡葬执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根据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下土葬了的,依法强行予以取出火化;其二,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殡葬管理通告》之类的政策规范殡葬服务,如规定在城区内不得搭棚治丧,令违反者拆其灵棚,劝其到殡仪馆去治丧等等。...
从20世纪50年代的长沙市殡仪馆,到2000年底,全省有殡仪馆33个。 2000年省政府开始更多的重视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全省122个县市区都要将殡葬改革提上议事日程,都要逐步建殡仪馆。2001年各地开始加强殡葬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2002年省政府第一次拿出600万元用于全省的殡葬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仁一定五年)。同时,2002年湖南省出台《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各地筹集资金近3亿元用于新建殡仪馆和改造旧殡仪馆,这一时期新建殡仪馆27个。这些殡仪馆为湖南省的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证,并对人们改变对殡葬行业的认识起了很好的作用。...
湖南省殡葬改革是在中国殡葬改革的大环境中发展过来的,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与关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长沙市殡仪馆始建于1952年,是湖南省最早的殡仪馆,开始称火葬场。由于火葬只是殡仪馆的一项业务,1985年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改称殡仪馆。...
我国殡葬业方面的不诚信现象,也时常见诸报端。塔陵传销使得成千上万的人上当受骗,殡葬用品的强行搭卖受到公众舆论的激烈抨击,某些单位的模糊销售、巧立名目、捆绑消费等所谓的交易谋略,加上某些单位领导人在交易活动中受贿犯罪的揭露,导致殡葬服务单位的市场信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