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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白虎通·爵》:“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礼记·曲礼下》:“君天下曰天子。”《礼记·表记》:“惟天子,受命于天,故日天子。”可见,天子,是直接受命于天的,乃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死曰崩”(《礼记·曲礼下》),春秋时期,国王崩者有十二人,《左传》书其崩者有八人,分别是:...
以上提及的是“毫无摘留”的例子,而在清代的田土买卖的实践当中,通常要将坟地进行除留,即所谓的“卖地留坟”习惯。由于受到祖先崇拜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都对坟地(墓田)进行特殊保护。法律不仅对于破坏坟墓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同时,法律还禁止出卖坟地(墓田)的行为。宋代元裕六年(1091年)规定:“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丈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元代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在《通制条格》中提到:“百姓每的子孙每将祖上的坟莹并树木卖与人的也有,更掘了骨殖将坟莹卖与人的也有。今后卖的买的并牙人每根底要罪过,行文书禁断者”...
“坟禁”设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田土出卖时,如果田土之内有坟地,在田土买卖契约之中通常会有设置“禁步”的条款;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判决和调解的方式设定。涉及坟产的争讼之中,经常会有挖毁坟莹、挖毁拜台以及侵占坟地的情形发生,该情形的发生多发生在坟地同其他田土相互毗邻,而往往坟地的“禁步”又不明确的情况之下。为了避免事后再生事端,官府就会通过判决或调处的方式来明确坟地“禁步”的具体范围。...
“坟禁”是“坟莹禁步”的简称,也称作“禁步”。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为了祭典祖坟的需要,通常都会在坟前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立拜台,拜台是供祭扫之人烧纸、烧香和叩拜之用;除了为拜台设置一定的距离之外,对于坟墓的四周人们也会留出一定的距离空间作为“禁区”,该“禁区”之内不许进葬、不许耕种、也不容许他人挖土。总之对于任何有损该特定“禁区”的行为,都要禁止。这一特定之范围即为“坟莹之禁步”。...
清代人在风水观念的影响之下,其在营造坟莹时,都要慎重选择吉地,即所谓卜葬。古人相信人死有气,而气能够感应,从而影响活着的人,所以要选择能生气凝聚之地安葬。为了能够生发气,需要有山来藏风,还需要有界水来配合,即“山水合抱必有气”,这样气能够发生、运行,还能够聚气。古人认为好的风水宝地应当是山环水绕、九曲环绕、藏风聚气之地。祖先葬在理想之地,其骨骸能得到地气的照应,这样才能造福子孙。由于祖坟风水的重要性,清人除了要为祖宗卜得一块风水宝地外,对于祖宗坟莹的风水还特别注重保护,其主要体现在禁止多葬、盗葬;禁止损伤祖坟的“龙脉”,禁止砍伐祖坟的“风水树”等几个方面。...
古代的中国人对于祖坟一直怀有一种特殊的情感,其原因是祖坟关乎着子孙万代的吉凶祸福,子孙的兴旺、发财、升迁都同祖坟密切相关,因此,清人认为:“切朝廷以宗庙为重,庶民以祖缘为尊。对于祖坟的意义,滋贺秀三先生有过非常经典的描述。他指出,在中国人的世界观中,坟墓象征着祖先和子孙之“气”的展开。祖先不是作为个人而生,也不是作为个人而死去,而是作为无形之“气”的一个中间环节曾经生存过。...
合同条款是关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乎合同执行可能与否的内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关键之处还在于格式条款和救济原则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是由建墓主体草拟并针对不特定购墓者反复使用的条款,救济原则条款是指如购墓者权益遭受侵害,享有何种救济权利的条款。一是现有建墓主体大量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版式,漠视购墓者的特殊性,从根本上体现出建墓主体在经营性公墓买卖法律关系之中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
因现行相关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年限过早,位阶较低或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化,执行力不足,导致审判人员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极大。从完善立法体系角度而言,制定一部内容全面且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购墓者通过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享有墓穴、墓碑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资质健全的建墓主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修建运营经营性公墓,将公墓出售给具有资格的购墓者,其始终持有公墓所附土地使用权和公墓运营管理的权利。购墓者通过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后,从建墓主体处继受取得墓穴、墓碑及附属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
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流转是指己经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购墓者将其公墓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无论是“炒买炒卖公墓”、传销、提前销售还是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下流转,一系列行为都受到国家公墓立法与地方性公墓立法的严厉打击。原购墓者出售己购买的公墓,或因特殊原因不可能再使用特定公墓,或因利用投机倒把“炒买炒卖公墓”以获取不当之利益。第三人购买己出售的公墓,或因公墓供不应求、“一墓难求”,或因不符合建墓主体的销售资格。...